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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大学体育学院
(2003年2月11日郑州大学体育学院第一届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条“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的规定。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完善学院民主管理制度,体现党委集体领导,院长行政指挥和教职工民主管理的原则,我院在实行党委领导下院长负责制的同时,建立和健全党委领导下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第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教职工群众对本单位事务行使当家作主的民主权利,参与决策、监督干部、民主管理学校的重要形式和基本制度。
第四条 教代会应在院党委领导下,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照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规定行使职权,正确处理国家、学校和教职工个人三者之间的关系。反映广大群众的意见和要求,支持行政领导工作。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为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提高管理水平、圆满完成各项任务和把我院办成新型的独具特色的高水平体育院校而奋斗。
第二章 职 权
第五条 教代会在本院权限范围内行使职权:
(一)听取院长的工作报告,讨论学院的工作计划、发展规划、改革方案、教职工队伍建设等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讨论通过岗位聘任制方案,教职工奖惩办法以及其它与教职工有关的基本规章制度,由院长颁布实行。
(三)讨论决定教职工的住房分配、集体福利使用的原则和办法,及其它有关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
(四)监督学院各级领导干部和各类工作人员,可以进行评议、推荐、批评、质询,必要时可建议上级机关嘉奖、晋升或予以处分、罢免。
第六条 教代会决议,经大会通过后即生效。学院各级领导干部和教职工都应执行教代会决议。有关部门必须认真负责地处理教代会的提案,努力及时解决,不能解决的要说明原因,并认真接受教职工代表的监督检查。
教代会要尊重和支持院长行使职权,维护行政领导行使的决策权和指挥权,要教育教职工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以主人翁责任感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七条 院长每年要向教代会报告一次工作,听取意见,尊重和支持教代会行使民主管理的职权。认真对待教代会的有关决议和提案,如院长对教代会的决议有不同意见,可以提请教代会复议,或报请党委讨论解决。
第八条 教代会对于上级机关的决定必须坚决贯彻执行。
第三章 教职工代表
第九条 教职工代表的产生与撤换:
(一)凡本院享受有公民权的教职工,均可当选为代表。教职工代表的条件是: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执行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有一定的政策水平,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起表率作用;关心学院的发展,有改革精神,工作认真负责,业务熟练,完成任务好;坚持原则,办事公道,不谋私利,作风正派;热心为群众服务,能正确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在群众中享有一定的威信。
(二)代表的产生办法:以科室、教研室或工会小组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人员少的单位可适情合并产生代表)。
(三)教职工代表的比例为教职工总数的25%左右,代表的构成,既要照顾到学院各方面人员,又要要充分体现学院以教学为主,其中教师代表一般应占代表总数的60%左右。青年教职工及女教职工代表应有一定的比例。各部门代表的名额,由工作机构协商分配,要注意代表的广泛性。
(四)代表实行责任制,任期三年,到期改选。可以连任。代表受原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必要时原选举单位可以撤换、更换或补选本单位的代表。
(五)大会根据需要可请学院有关领导干部、教职工、离退休老干部等作为特邀或列席代表参加会议。
第十条 代表权利
(一)在教代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及表决权。
(二)按规定程序有权提出提案和议案,就大会各项议程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和对教代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三)有权参加教代会组织检查学校有关部门执行大会决议及提案落实情况。必要时对有关部门进行质询。
(四)因行使正当民主权利而遭受打击报复的,有权向有关部门申诉、控告。
(五)因参加教代会活动而占用的工作时间,可按正常出勤对待。
第十一条 代表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模范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指令。遵守学院各项规章制度。
(二)模范地遵守职业道德及社会公德,在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中,起表率作用。
(三)认真做好本职工作,提高业务技术水平。
(四)积极参加教代会活动,做好大会交给的各项工作。
(五)密切联系群众,接受群众监督,做好群众工作。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十二条 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时,选举大会主席团组织会议。主席团成员应由学校各方人员组成,其中包括党、政、工、团主要领导干部,教师应占多数。
第十三条 教代会每三年一届,定期开会,一般每学年召开一次。必要时根据三分之一以上的代表要求经党委同意,可提前召开大会或暂开临时代表大会。每次大会要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大会做出的决议必须有到会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可生效。
第十四条 教代会的议题,应根据学院的中心工作和群众迫切关心的问题,广泛吸收教职工的意见,经大会主席团审议后,提请大会通过,每次大会应重点突出,切实解决一些实际问题。
第十五条 对教代会的决议和提案,应认真执行,务必在下次召开大会时做出报告。教代会的工作要向教职工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六条 根据我院实际情况,教代会下设若干专门工作组,其任务是对教代会要讨论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整理有关提案,检查有关部门贯彻教代会决议及处理提案情况。
第十七条 教代会以处室、部门或系统(代表小组可视代表人数多少相对合并产生)为单位建立代表小组,选举产生正、副组长。
第五章 大会主席团及专门工作组
第十八条 凡教代会正式代表,能模范地履行教职工代表义务并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均可当选为大会主席团成员。
(一)主席团人数为11--13人,其中包括党政工团主要领导干部,教学人员应占多数。
(二)大会主席团成员由院工会或大会筹委会提名,全体代表充分协商后表决。
(三)大会主席团职权:
1.主持教代会期间的各项会议;
2.审议准备提交大会的各项决议、决定的草案和提案处理报告及专门工作组的工作报告。
3.审查应由大会主席团选举的各种组织候选人名单。
4.处理大会有关事宜。
第十九条 教代会根据需要组织提案审查、财务、管理、生活、福利及住房分配等专门工作组,作为教代会的监督机构。
(一)专门工作组由教职工代表组成。必要时可邀非代表的有关人员参加。
(二)各专门工作组成员由教代会成员和各代表组协商提名。经大会主席团审查,提交大会表决产生,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不称职者教代会有权撤换。
(三)各专门工作组的职责:
1.提案工作组:
(1)负责教代会提案征集期间的提案征集工作和提案审查工作,并将审查情况及时提交大会主席团通过。
(2)负责大会结束后的提案处理工作,先将代表的提案分类整理后,将列为提案和作为意见和建议的提案分别交有关部门研究办理。
(3)对重大问题或涉及面广的问题提交院长办公会议讨论后,组织有关部门协同办理。
(4)督促各有关部门积极办理立案的提案及意见和建议,将办理结果及时报送提案工作组。
(5)提案工作组需及时将办理结果以书面或口头形式转告代表本人。
(6)负责起草本次大会后提案处理情况的报告,交下次大会主席团审议通过后,向下一次代表大会做提案工作报告。
2.财务管理工作组:
(1)检查学院的财务与决算,财务制度、财经纪律、基建承包等的执行情况。
(2)检查教代会对有关上述决议、提案处理情况。
(3)对学校与上述有关的各级领导干部及工作人员实行监督和评议,必要时提出奖惩建议。
(4)每学期召开一次会议。
3.生活福利及住房分配工作组:
(1)检查食堂、医务所、托儿所、浴池、宿舍等各项集体福利事业的管理情况。
(2)监督、检查职工福利基金使用,参与讨论有关教职工重大切身利益的问题。
(3)检查住房管理制度,分配住房的标准和条件是否合理,如有不合理情况,要求有关部门进行更正。
(4)收集、反映教职工对生活福利,住房分配方面的意见及要求。
(5)检查教代会对生活福利、分配住房方面的决定,提案执行处理情况。
(6)对负责生活福利,分配住房方面的各项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进行监督评议,必要时提出奖惩建议。
(7)每学期召开一次会议。
(四)教代会决议、决定和提案所涉及的有关部门,应积极主动地贯彻执行。如实向专门工作组汇报情况,并提供有关资料。
第六章 决议及提案
第二十条 教代会讨论的问题,应充分发扬民主,在半数以上代表同意的基础上,形成大会决议,决议主次要明确,措施要具体、切实、可行。
第二十一条 召开教代会征集提案,每项提案需一人提议二人以上附议方可立案。
(一)提案是教代会代表根据教职工对学院管理、教职工生活等方面的意见、要求和建议向大会提出的议案。
(二)提案应在预备会议前送交工作机构。无二人以上附议和逾期交出者作为建议和意见处理。
(三)提案由提案审查组审查核实,按照领导分工和部门职责进行分类转交院长,院长要在征求有关部门及专门工作组意见的基础上,据实际情况,提出关于提案的处理意见。经大会主席团审议后,向本次大会报告。
(四)在提案处理意见的报告中,要分别明确提出能够立即解决的,列入计划或规划解决的,暂无条件解决的和需要说明的各有多少条。
第二十二条 教代会提案的处理程序:
(一)凡是审查立案的提案。均由院长或主管副院长签字。指定有关部门承办。由院办公室转送各部门处理。
(二)凡是由一个部门转达给另一个部门办理的或需会同几个部门协同办理的,由学院办公室转送或联通。
(三)有关部门必须在接到提案后,及时拿出办理方案或做出必要的说明,连同提案送回学院办公室后,由院办公室集中转交工会。
(四)凡办理提案有困难的,应立即向分管院长请示。
(五)凡能办而不办,有困难不请示院长,需转有关部门而不转,致使提案得不到处理而造成损失和不良影响的,要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并在下次教代会上答复代表提出的质询。
(六)凡列入计划办理而未能按期实现的,院长和有关部门必须说明原因,重新签署意见。
(七)提案审查组必须向教代会负责,积极认真地工作。
(八)院工会应积极组织提案审查组活动,作好检查督促工作。
第七章 工作机构
第二十三条 院工会承担教代会工作机构的任务,在党委的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下列工作:
(一)筹备召开教代会,一般应做好下列工作:
1.制定召开教代会的具体方案和日程安排。
2.围绕会议组织开展宣传教育工作。
3.组织选举教代会代表和代表摸底情况。
4.调查、征集教职工的意见,提出大会议题。
5.征集、整理提案。
6.组织开好预备会议。
(二)会同有关部门组成下列工作小组,并做好以下具体工作:
1.会务组:负责会议的具体组织工作,会议所用物资的供应,会场布置以及大会主席团交办的其它会务工作。
2.秘书组:负责起草、印发各种工作报告、决议、决定、讲话及有关文件,并督促有关部门准备提交大会讨论的文件,会议期间收集、整理代表讨论情况。
3.提案组:负责征集研究处理提案,起草提案处理报告、决议、疏通会内外意见等。
4.宣传组:负责进行思想发动,宣传大会宗旨、目的、意义及各方面的典型,组织迎接教代会及会议期间的各种文体活动等。
(三)做好院教代会闭幕期间的日常组织工作:
1.组织教职工代表传达决定、决议,发动教职工代表积极行动,贯彻大会精神。
2.组织好代表组和专门工作组的活动。
3.大会闭幕期间,遇有重大问题,可召集代表组长会议提出建议,报请党委审批。
4.受理教职工代表有关申诉,监督有关部门妥善解决。
5.在教代会代表正当行使职权遭受打击报复时,坚决支持和帮助教职工进行申诉。
(四)教代会召开之前,要向党委汇报开会立案和大会筹备工作情况;会议期间,要向党委汇报代表的集中意见和将要通过的决议、决定草案,大会闭会期间应定期向党委汇报有关教代会工作情况。
第八章 纪 律
第二十四条 教代会纪律
(一)任何人、任何部门不得反对和阻止教代会代表行使规定的权利。
(二)不允许侵犯或无视教职工代表的民主权利,不得用任何方式打击报复教代会代表。
(三)认真贯彻落实教代会的决议或提案,不得拖而不办,议而不决敷衍了事,反对形式主义和“走过场”。
(四)任何领导干部及工作人员都应接受教职工代表的监督。
(五)任何人或部门无权擅自修改教代会的决议或决定。如因形势变化,上级有新的规定和指示,需要修改决议和决定时,应由有关部门领导和专门工作组提出修改建议,然后提交教代会审议通过后方可修改。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经教代会通过后实施。如与上级有关规定抵触时按上级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的解释权为大会主席团或它的工作机构—院工会委员会。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是我院贯彻《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的具体实施细则,全院各部门都必须遵照执行。
第二十八条 召开教代会所需费用由行政支付,应讲究实效,厉行节约。
上一条:郑州大学体育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关于提案工作的暂行办法 下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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