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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河南省委直属机关工委文件
豫直发〔2019〕16号
关于修订河南省直机关党员和在职职工 重大疾病医疗互助办法的通知
省直和中央驻豫各单位机关党委、工会组织:
河南省直机关党员和在职职工重大疾病医疗互助活动自 2010年7月1日启动以来,帮助省直机关党员和在职职工 缓解了因病致困问题,受到了充分肯定和广泛好评。为了更 好地将党的关怀与工会的温暖送到广大省直机关党员和职工 的心坎上,持续增强他们的获得感、幸福感,保证重大疾病 医疗互助活动持续、深入、健康开展,省委直属机关工委决 定,修订《河南省直机关党员和在职职工重大疾病医疗互助 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增加病种、简化流程、提高标准、扩大覆盖面。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加流程
1. 各单位交纳互助金后,填写《河南省直机关党员和 在职职工重大疾病医疗互助团体会员申请表》和《河南省直 机关党员和在职职工重大疾病医疗互助参加人员花名册》, 将电子版(用U 盘存储,当面报送)和纸质版( 一 式 一份, A4 纸打印)在办理时间(见《办法》第三章第六条)内报 送到省直工会(省委北院326房间)。
2. 交纳互助金必须通过银行转账。账户名:中共河南 省委省直机关工作委员会,账号:411062200018170246895, 开户行:交通银行郑州政二街支行。
互助金交纳后,须于20日内持转账凭证复印件到省直 工会开取专用收据,过期不予办理(互助金由个人交纳的, 不用开收据)。
二、申请流程
1. 各单位填写《河南省直机关党员和在职职工重大疾 病医疗互助申请人员花名册》,将电子版(用 U 盘存储,当 面报送)、纸质版(一式一份,A4 纸打印)和《办法》第二 十一条规定的有关材料在办理时间(见《办法》第六章第二 十条)内报送到省直工会。
省直工会将在接收到材料的40日内办结,并向申请人 所在单位反馈办理结果。
2. 所有申请人必须填写“银行卡号”,“银行卡号”务 必以申请人已经办理的“工会会员卡”为准;没有办理或无 法办理的(退休人员不允许办理工会会员卡),由个人自行 到郑州银行各网点办理银行卡,并将该银行卡激活,卡号及 时报本单位工会组织。
联系人:李原原;联系电话:65901242。
附件:1.河南省直机关党员和在职职工重大疾病医疗 互助办法
2. 河南省直机关党员和在职职工重大疾病医疗 互助团体会员申请表
3. 河南省直机关党员和在职职工重大疾病医疗 互助参加人员花名册
4. 河南省直机关党员和在职职工重大疾病医疗 互助申请人员花名册
中共河南省委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
2019年6月6日
附 件 1
河南省直机关党员和在职职工 重大疾病医疗互助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河南省直机关多层次医疗保障体 系的完善和发展,帮助省直机关患重大疾病的党员和在职职 工减轻家庭经济负担,缓解家庭生活困难,制定《河南省直 机关党员和在职职工重大疾病医疗互助办法》(以下简称 《办法》)。
第二条 互助金按照“互助互济、收支平衡”原则筹 集。中共河南省委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委直属 机关工委)从党费、河南省直属机关工会工作委员会(以下 简称省直工会)从工会经费拨付一定资金,作为医疗互助的 补充资金和工作经费。
第三条 互助金可由个人、单位行政、工会交纳,也可 由个人、单位行政及工会共同交纳(具体比例各单位自行确 定)。
第二章 互助对象
第四条 《办法》互助对象为党组织关系隶属省委直属机关工委或工会关系隶属省直工会的省直和中央驻豫单位的 党员和在职职工(离休人员不得参加本活动)。
第五条 凡自愿参加河南省直机关党员和在职职工重大 疾病医疗互助活动,并按时交纳互助金的参加人,享受本 《办法》规定的互助待遇。
第三章 互助期间和缴费标准
第六条 每年1月1日 — 12月31日为 一 个互助期;每 年10月10日 — 31日办理下 一 周期参加手续,逾期不予 受 理 。
第七条 每期医疗互助,参加人只能一次性交纳一份互 助金,交费标准为每人每年60元。
第八条 互助金一经交纳,不予退还。
第四章 参加办法
第九条 《办法》采取团体会员制。团体会员包括以下三 类 :
( 一)互助对象所在的主管厅局(单位)机关党委或同 级工会组织;
(二)前述情况所领导的二、三级法人单位的党组织或 同级工会组织;
(三)经批准参加的其他独立法人单位党组织或同级工会组织。
第十条 有主管厅局(单位)的团体会员,既可与主管 厅局(单位)一 同参加,也可单独参加。单独参加时,须经 主管厅局(单位)审核(加盖印章)。无主管厅局(单位) 的团体会员,直接单独参加。
第十一条 互助金由团体会员于每年10月31 日前上交 至指定账户。
第十二条 团体会员所在单位的参加人不应少于党员和 在职职工总数的80%(双重身份的,按 一 种身份计算。下 同)。党员和在职职工总数不足50人的,应100%参加。
第十三条 党员(含退休)原则上全员参加。
第十四条 参加时,团体会员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互助金交纳凭证复印件;
(二)《河南省直机关党员和在职职工重大疾病医疗互助 团体会员申请表》(1份)及电子文档;
(三)《河南省直机关党员和在职职工重大疾病医疗互助 参加人员花名册》(1份)及电子文档。
第十五条 互助期内不受理临时增加、调整参加人员等 的申请。
第五章 互助待遇
第十六条 患本《办法》规定病种的住院参加人,符合规定条件的,可分别享有重大疾病补助金、因病死亡抚 恤 金。
第十七条 重大疾病补助金(以下简称补助金)。是指 互助期内首次患本《办法》规定的一种(或多种)重大疾病 的参加人,可享有一次性补助金15000元。上一期首次患本 《办法》规定的 一 种(或多种)重大疾病而住院(不包含出 院再入院的情况)至本期的、未曾享受过上一期互助待遇的 参加人,可享有一次性补助金8000元。首次参加医疗互助 且在参加时已患本《办法》规定的一种(或多种)重大疾病 的住院参加人,可享有一次性补助金5000元。享受过上述 重大疾病补助金的,如单位连续参加本互助活动,可连续享 有以后四期(即4年)每期2000元的同病种补助金。第五 期补助金领取后,互助责任终止。
第十八条 因病死亡抚恤金(以下简称抚恤金)。是指 互助期内的参加人因病死亡的,可享有一次性抚恤金1000 元;参加人配偶、父母(不含配偶父母)、子女死亡的,可 享有一次性抚恤金500元。
第十九条 参加人互助期内退休,互助责任继续有效, 直至当期互助期期满之日止。
第六章 申请补助程序
第二十条 符合领取补助金、抚恤金条件的参加人,应在规定申请时间内通过所在单位提出申请。每个互助期共有 四个申请时段:每年3月、6月、9月、12月的25 — 27 日 三天集中受理,如遇周末或节假日自行向后顺延。
第二十 一 条 申请补助金、抚恤金时,须提供以下 材料:
(一)《河南省直机关党员和在职职工重大疾病医疗互助 申请人员花名册》(1份)及电子文档;
(二)医疗机构出具的申请人的有效诊断证明、病历、 住院证、相关的化验报告、影象学报告、病理报告、出院小 结、死亡证明复印件(1份)。
第二十二条 团体会员提交的申请材料,10个工作日 内由河南省直机关党员和在职职工重大疾病医疗互助医学顾 问委员会专家审核后,经省委直属机关工委委员会研究确定 给付责任。
第二十三条 补助金、抚恤金经银行直接转账到申请人 提供的省直工会会员卡或郑州银行卡内。符合领取条件的申 请人在一个互助期内只享受一次补助金、抚恤金。
第七章 互助范围
第二十四条 《办法》所指互助范围,是指经权威医疗 机构确诊的五组二十种重大疾病和因病死亡。
(一)第一 组
1. 恶性肿瘤。指组织细胞异常增生的恶性肿瘤, 一般 经病理检验或血液检查,确定符合国家卫生部“国际疾病伤 残及死因分类标准”,属于恶性肿瘤的疾病。第一期何杰金 氏病、各种原位癌、非恶性黑色素瘤的各种皮肤癌除外。
(二)第二组
2. 急性心肌梗死。指由于心肌供血血管发生急性严重 供血障碍,导致心肌细胞突然大片缺血坏死,出现心衰、休 克,需要手术或介入治疗。其诊断必须同时满足典型的胸痛 症状、最近心电图的异常变化显示有心肌梗死、心肌酶或肌 钙蛋白有诊断意义的升高三个条件。
3. 冠状动脉搭桥术(冠状动脉旁路手术)。指为治疗冠 状动脉疾病而必须接受心脏外科的开胸冠状动脉血管搭桥 (旁路)手术。冠状动脉支架植入术、心导管球囊扩张术、 激光射频技术及其他非开胸的介入手术、腔镜手术除外。
4. 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指因不明原因的肺动脉压 力持续性增高,进行性发展而导致的慢性疾病,已经造成永 久不可逆行的体力活动能力受限,达到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 心功能状态分级IV 级,且静息状态下肺动脉平均压超过 30mmHg。
5. 主动脉手术。指为治疗主动脉疾病,实际实施了开 胸或开腹进行的切除、置换、修补病损主动脉血管的手术。 主动脉指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不包括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的分支血管。动脉内血管成形术除外。
6. 严重冠心病。指经冠状动脉造影检查明确诊断为主 要血管严重狭窄性病变,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左冠状 动脉主干和右冠状动脉中, 一 支血管管腔堵塞75%以上, 另一支血管管腔堵塞60%以上;左前降支、左旋支和右冠 状动脉中,至少一支血管管腔堵塞75%以上,其他两支血 管管腔堵塞60%以上。左前降支的分支血管、左旋支的分 支血管及右冠状动脉的分支血管的狭窄不作为本《办法》的 衡量指标。
(三)第三组
7. 脑中风后遗症。指因心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引起脑血 管出血、栓塞或梗塞,并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疾病确诊180天后,仍 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1)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 能完全丧失;(2)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3) 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 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肢体机能完全丧失,指肢体的三大关节中的两大关节僵 硬,或不能随意识活动。肢体是指包括肩关节的整个上肢或 包括髋关节的整个下肢。
语言能力完全丧失,指无法发出四种语音(包括口唇 音、齿舌音、口盖音和喉头音)中的任何三种、或声带全部切除,或因大脑语言中枢受伤害而患失语症。
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指因牙齿以外的原因导致器质 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 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8. 良性脑肿瘤。指脑的良性肿瘤,已经引起颅内压增 高,临床表现为视神经乳头水肿、精神症状、癫痫及运动感 觉障碍等,并危及生命。须由头颅断层扫描 (CT) 、 核磁共 振检查 (MRI) 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 (PET) 等影像学检 查证实,并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1)实际实施了开颅 进行的脑肿瘤完全切除或部分切除的手术;(2)实际实施了 对脑肿瘤进行的放射治疗。脑垂体瘤、脑囊肿、脑血管性疾 病除外。
9. 深度昏迷。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意识丧失,且 已持续使用呼吸机及其他生命维持系统96小时以上(因酗 酒或药物滥用导致的深度昏迷除外),对外界刺激和体内需 求均无反应60天以上,昏迷程度按照格林斯哥昏迷分级结 果为5分或5分以下。
10. 严重阿尔茨海默病。指因大脑进行性、不可逆性改 变导致智能严重衰退或丧失,临床表现为明显的认知能力障 碍、行为异常和社交能力减退,其日常生活必须持续受到他 人监护。须由头颅断层扫描 (CT)、 核磁共振检查 (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 (PET) 等影像学检查证实,且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 的三项或三项以上。神经官能症和精神疾病除外。
11. 严重帕金森病。是一种中枢神经系统的退行性疾 病,临床表现为震颤麻痹、共济失调等。须满足下列全部条 件:(1)药物治疗无法控制病情;(2)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 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继发性帕金森综合征除外。
12. 严重运动神经元病。是一组中枢神经系统运动神经 元的进行性变性疾病,包括进行性脊肌萎缩症、进行性延髓 麻痹症、原发性侧索硬化症、肌萎缩性侧索硬化症。须满足 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 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的条件。
13. 破裂脑动脉瘤夹闭手术。指因脑动脉瘤破裂造成蛛 网膜下腔出血,实际接受了在全麻下进行的开颅动脉瘤夹闭 手术。脑动脉瘤(未破裂)预防性手术、颅骨打孔手术、动 脉瘤栓塞手术、血管内手术及其他颅脑手术除外。
14. 截瘫或偏瘫。指由于中枢神经系统或脊髓疾病(脊 髓或脑原发疾病,包括脊髓良性肿瘤、脊髓空洞症、大脑 瘫、脊髓血管瘤)所致肢体感觉运动障碍及两便功能障 碍 者 。
(四)第四组
15. 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指双肾功能慢性不可逆性衰竭,达到尿毒症期,经诊断后已经进行了 至少90天的规律性透析治疗或实施了肾脏移植手术。
16. 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指因肝炎病毒引起肝脏弥 漫性坏死,导致急性肝功能衰竭,且经血清学或病毒学检查 证实,并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1)重度黄疸或黄疸迅速加 重;(2)肝性脑病;(3) B 超或其他影像学检查显示肝脏体 积迅速萎缩;(4)肝功能指标进行性恶化。
17. 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指因骨髓造血功能持续性衰 竭导致的贫血、中性粒细胞减少及血小板减少。须满足下列 全部条件: (1)骨髓穿刺检查或骨髓活检结果支持诊断;
(2)外周血象须具备以下三项条件:
①中性粒细胞绝对值≤0.5*109/L;
②网织红细胞<1%;
③血小板绝对值≤20×109/L。
18. 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重大器官移 植术,指因相应器官功能衰竭,已经实施了肾脏、肝脏、心 脏或肺脏的异体移植手术。造血干细胞移植术,指因造血功 能损害或造血系统恶性肿瘤,已经实施了造血干细胞(包括 骨髓造血干细胞、外周血造血干细胞和脐血造血干细胞)的 异体移植手术。
19. 坏死性筋膜炎。指一种由细菌侵入皮下组织和筋膜 引起的急性坏死性软组织感染,可伴有毒血症、败血症、中毒性休克、弥漫性血管内凝血及多器官衰竭。必须满足以下 所有条件:(1)细菌培养和临床表现符合坏死性筋膜炎诊断 标准;(2)病情迅速恶化,有脓毒血症表现;(3)受感染肢 体被截肢(自腕关节或踝关节近端)。
(五)第五组
20. 严重烧、烫伤。指Ⅲ度以上烧、烫伤面积10%以上 或烧、烫伤面积30%以上或烧、烫伤面积虽不足30%但有 以下情况之一者:(1)全身病情较重或已有休克症状;(2) 复合伤、合并伤或化学中毒;(3)重度吸入性损伤。
第八章 互助金管理
第二十五条 互助金在省委直属机关工委账户内单独建 账,实行独立核算,专款专用。
互助金管理在省委直属机关工委的领导下进行,接受业 务主管单位监督和审计。
第九章 除外责任
第二十六条 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本《办法》不承担 互助金给付责任:
(一)故意隐瞒、伪造或篡改病史、病历及欺骗、作弊 行为的;
(二)在医院挂床但实际并未住院的;
(三)因酗酒、故意、违法犯罪等行为,导致患有本 《办法》规定的疾病或死亡的;
(四)未经权威医疗机构认定的病种;
(五)不属于本《办法》互助范围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七条 有第二十六条所指行为之一的,立刻取消 并永远终止团体会员的互助资格和权利,已给付的补助金等 予以追回,并问责,进行通报。
第十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互助期内,参加人变更工作单位,如新单 位属团体会员,则互助责任继续有效。当期互助期满后,可 在新单位继续参加下一期的互助活动。如新单位不是团体会 员,当期互助责任继续有效,有关申领手续由原团体会员办 理;互助期满后,终止其保障待遇。
第二十九条 参加互助后,团体会员基本信息(单位名 称、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等)发生变更,应在15个工 作日内书面报告。
第三十条 本互助活动坚持公益性、互助性、救济性原 则,不以盈利为目的。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委直属机关工委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共河南省委直属机关工委办公室
2 0 1 9 年 6 月 6 日 印 发
上一条:关于开展职工互助保障工作的通知 下一条:中国工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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