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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总工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10-14 编辑:gh 浏览量::[]










河南省总工会办公室文


豫工办〔2025〕8号


河南省总工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省

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省辖市总工会、济源示范区总工会,省各产业工会,省总直属 基层工会,省直机关工会联合会,省总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河南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办法》已经省总工会党 组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河南省总工会办公室

2025年5月20日






河南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基层工会收支管理,规范基层工会经费 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以下简称《工会法》) 《中国工会章程》《工会会计制度》《基层工会预算管理办法》 《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工会实际, 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社 会组织单独或联合建立的基层工会委员会。

第三条 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遵纪守法原则。基层工会应严格遵守《工会法》《中 国工会章程》《河南省工会条例》,严格执行全国总工会、河南 省总工会和国家有关财经规章制度,依法组织收入,建立健全内 部控制,加强工会经费支出和工会资产管理,提高工会经费和工 会资产使用效益。

(二)经费独立原则。基层工会应依据全国总工会关于工会 法人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取得工会法人资格,依法享有民事权利、 承担民事义务,并根据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开立 工会经费银行账户,实行工会经费独立管理。

(三)预算管理原则。基层工会应按照《基层工会预算管理 办法》的要求,将各项收支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强化预算刚性约束,严禁超预算支出,杜绝无预算开支行为。基层工会经费年度 收支预算(含调整预算)需经同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和同 级工会委员会批准,并报上一级工会备案。

(四)服务职工原则。基层工会应坚持工会经费正确的使用 方向,优化工会经费支出结构,严格控制一般性支出,将更多的 工会经费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增强工会组织服务职工的能力。

(五)勤俭节约原则。基层工会应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 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坚持“过紧日子”的总体要求,严格控制工 会经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经费使用要精打细算,少花钱多办事,节约开支,提高工会经费使用效益。

(六)民主管理原则。基层工会应依靠会员管好用好工会经 费。年度工会经费收支情况应定期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 告,建立经费收支信息公开制度,主动接受会员监督。同时,接 受上级工会监督,依法接受国家审计监督。



第二章 工会经费收入

第四条 基层工会经费收入包括:

(一)会费收入。指工会会员依照全国总工会规定按本人工 资收入的5‰向所在基层工会缴纳的会费。

(二)拨缴经费收入。指建立工会组织的单位依法按全部职 工工资总额2%向工会拨缴的经费中的留成部分。

(三)上级补助收入。指基层工会收到的上级工会拨付的各类补助款项。

(四)行政补助收入。指基层工会所在单位依法对工会组织 给予的各项经费补助。

(五)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基层工会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事业 单位上缴的收入和所属非独立核算事业单位的各项事业收入。

(六)投资收益。指基层工会对外投资发生的损益。

(七)其他收入。指基层工会取得的资产盘盈、固定资产处 置净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和利息收入等。

第五条 基层工会应加强对各项经费收入的管理。要按照会 员工资收入和规定的比例,按时足额收取全部会员应交的会费。 要严格按照国家统计局公布的职工工资总额口径和河南省总工 会规定的分成比例,及时足额拨缴工会经费;实行财政划拨或委 托税务代征工会经费的基层工会,应加强与本单位党政部门的沟 通,依法足额落实基层工会按照河南省总工会确定的留成比例应 当留成的经费。要按照规定争取单位行政对工会服务职工和开展 活动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和保障,确保专款专用。


第三章 工会经费支出

第六条 基层工会经费主要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开展工会活动。 基层工会经费支出包括:职工活动支出、职工服务支出、维权支出、业务支出、资本性支出、对附属单位的支出、其他支出。

第七条 职工活动支出是指基层工会开展职工教育活动、文 体活动、宣传活动、劳模疗休养活动,会员活动等活动发生的支出。包括:

(一)职工教育支出。用于基层工会举办政治、法律、科技、 业务等专题培训和职工技能培训所需的教材资料、教学用品、场 地租金等方面的支出,用于支付职工教育活动聘请授课人员的酬 金,用于基层工会组织的职工素质提升补助和职工教育培训优秀 学员的奖励。

对优秀学员的奖励应以精神鼓励为主、物质激励为辅。奖励 范围控制在学员总数的10%以内,奖励标准每人不超过300元(含 300元,下同);授课人员酬金标准参照同级财政部门或单位行 政制定的培训费管理办法执行。

(二)文体活动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开展或参加上级工会组 织的职工业余文体活动所需器材、服装、用品等购置、租赁与维 修方面的支出以及活动场地、交通工具的租金支出等,用于文体 活动优胜者的奖励支出,用于文体活动中必要的伙食补助费。

文体活动奖励应以精神鼓励为主、物质激励为辅。设置奖项 的,奖励范围不得超过参与人数的三分之二。团体奖励人均不得 超过300元,个人奖励最高不得超过400元;为增强广大职工对工 会组织的认同感和归属感,对不设置奖项的文体活动,可为参与 职工发放价值不超过100元的纪念品。

基层工会举办文体活动确有统一着装要求的,可采用租赁方 式或为参加人员购买服装(含鞋),每人每年限购一次,标准不 得超过800元。外聘的裁判员、评委、教练的劳务费支付标准为 每半天不超过400元,其他人员不得领取劳务费。

参加上级工会统一组织的职工文体活动,可根据活动要求购 买一次服装(含鞋),标准不得超过800元。需外聘教练的,劳 务费参照基层工会组织的文体活动标准执行。

基层工会可组织会员开展职工春节联欢晚会,可购买适当的 干鲜水果等食品,并可参照不设置奖项的职工文体活动为参加人 员发放价值不超过100元的纪念品。

文体活动中开支的伙食补助费,可根据活动需要安排工作餐, 参照当地财政制定差旅费中的伙食补助标准或单位行政制定的 伙食补助标准据实报销,不得以现金形式发放。

基层工会开展文体活动,可为参加人员购买短期一次性意外 伤害保险。

基层工会要加强与单位行政部门沟通协调,积极争取资金为 职工配备健身设施、健身器材,组织职工参与健身活动。基层工 会自身健身设施设备不能满足职工会员需求的,可为职工会员购 买健身服务(租用场地、聘请教师、租赁设备器材等),不得以 健身卡、预付卡的形式发放。基层工会年度文体活动支出预算不 能全部用于购买健身服务支出。购买健身服务的项目、标准由基 层工会根据当地经济水平和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办法予以 明确,经基层工会委员会或工会代表大会批准后执行。

(三)宣传活动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开展重点工作、重大主 题和重大节日宣传活动所需的材料消耗、场地租金、购买服务等 方面的支出,用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劳模精 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等经常性宣传活动方面的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开展或参加上级工会举办的知识竞赛、宣讲、演讲比赛、 展览等宣传活动支出。

(四)劳模职工疗休养支出。用于基层工会组织和开展的劳 动模范和先进职工疗休养活动的公杂费等补助支出。疗休养费用 原则上由基层工会所在单位职工福利费承担。

(五)会员活动支出。用于基层工会组织会员观看电影、文 艺演出、开展春游秋游,为会员购买当地公园年票等的支出;用 于基层工会在重大节日(传统节日)和会员生日、婚丧嫁娶、退 休离岗的慰问支出。

基层工会可以用会员会费采取线上或线下方式组织会员观 看电影、文艺演出、体育比赛,开展春游秋游,为会员购买当地 公园年票、跨区域旅游景区年票等。会费不足部分可以用工会经 费弥补,弥补部分不超过基层工会当年会费收入的四倍。

基层工会每年可根据当地实际组织会员开展春秋游,最多不 超过4次,单次往返时间不超过2天1晚,允许在时限内跨区域 开展活动。春秋游住宿费、伙食费标准执行当地差旅费标准,开 支范围包含城市间交通费、租车费、住宿费、伙食费、门票、活 动用品等。不得到有关部门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开展春游秋游 活动。春游秋游活动确需购买外部服务的,可根据采购管理的有 关规定,履行必要的采购程序,选择旅行社承接。

基层工会逢年过节可以向全体会员发放节日慰问品,每位会 员年度节日慰问品总额视基层工会经费情况确定,最高不得超过 2500元。逢年过节的年节是指国家规定的法定节日(即: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和国庆节)。节日慰问 品原则上为符合中国传统节日习惯的用品和职工群众必需的生 活用品等,如普通月饼、粽子、米、面、油、肉、蛋、奶、水果、 干果及日常生活用品等。为助力乡村振兴,基层工会同等条件下 可优先采购脱贫地区产品作为慰问品。基层工会可结合实际采取 线上线下等便捷灵活的发放方式,可直接发放慰问品或慰问品领 取券,不得发放现金、购物卡等。

工会会员生日可以发放不超过500元的生日蛋糕等实物慰问 品或指定蛋糕店的蛋糕券。基层工会可结合实际采取线上线下等 便捷灵活的发放方式,不得发放现金、购物卡等。

工会会员结婚、符合政策的生育,可以分别给予不超过500 元的慰问品。

工会会员退休,可以发放不超过1500元的纪念品。

工会会员生病住院,可以给予不超过1000元的慰问金(慰问 )

工会会员去世时,可以给予不超过2000元的慰问金,其直系 亲属(限于配偶、父母、子女)去世时,可以给予不超过1000 元的慰问金。基层工会慰问时可以同时购买不超过200元的实物。

基层工会要严格界定好会员的身份,凡该会员工资未纳入拨 缴工会经费总额的, 一律不得向该会员发放集体福利。

(六)其他活动支出。用于工会开展其他活动的各项支出。

基层工会可以用工会经费列支“六一”儿童节慰问支出,必须组织活动,慰问范围必须是参加活动并且有14周岁以下儿童的职工,由基层工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标准,不得不组织活动直接使用工会经费购买发放慰问品。

第八条 职工服务支出是指基层工会开展职工劳动和技能 竞赛活动、职工创新活动、建家活动、职工书屋、职工互助保障、 心理咨询等工作发生的支出。包括:

(一)劳动和技能竞赛活动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开展合理化 建议、技术革新、发明创造、岗位练兵、技术比武、技术培训等 劳动和技能竞赛活动前发生的集训材料费,竞赛中发生的场租、 设备租赁、资料费、交通费、工种补助、聘请裁判、专家等支出。

基层工会开展劳动和技能竞赛活动及奖励支出,按照规定由单位行政明确具体事项,承担相关费用。

(二)建家活动支出。用于基层工会组织建设、建家活动方 面的支出,主要用于表彰模范职工之家、模范职工小家、工会之 友等制作奖牌、证书、绶带的支出。

(三)职工创新活动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开展的劳模和工匠 人才创新工作、职工创新活动发生的支出。

(四)职工书屋活动支出。用于基层工会为建设职工书屋而 发生的图书购置以及维护的支出。

(五)其他服务支出。用于基层工会组织和开展会员和职工 普惠制服务、心理咨询、互助保障等其他方面的职工服务支出。

具备条件的基层工会可立足自身工会经费预算管理实际,为 本单位职工开展子女托管、托育等服务。但必须履行必要的集体 决策程序,依法依规给予适当工会经费补助,不得直接用工会经费为符合托管、托育条件的职工发放补贴。

第九条 维权支出是指基层工会用于维护职工权益的支出。

(一)劳动关系协调支出。用于基层工会推进创建劳动关系 和谐企业活动、加强劳动争议调解和队伍建设、开展劳动合同咨 询活动、集体合同示范文本印制与推广等方面的支出。

(二)劳动保护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开展群众性安全生产和 职业病防治活动、加强安全监督检查员队伍建设、开展职工心理 健康维护等以促进安全健康生产、保护职工生命安全为宗旨开展 的职工劳动保护发生的支出。

(三)法律援助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向职工群众开展法治宣传、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服务等发生的支出。

(四)困难职工帮扶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对困难职工提供资金和物质帮助等发生的支出。

工会会员本人及家庭因大病、意外事故、子女就学等原因致 困时,基层工会可以根据会员困难情况进行慰问,慰问金额由基层工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具体办法予以明确。

(五)送温暖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开展春送岗位、夏送清凉、 金秋助学和冬送温暖等活动发生的支出。

(六)其他维权支出。用于基层工会补助职工等其他方面的维权支出。

第十条 业务支出是指基层工会培训工会干部、加强自身建 设以及开展业务工作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

(一)培训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开展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培 训发生的支出。开支范围和标准参照同级财政部门或单位行政制 定的培训费管理办法执行。

(二)会议支出。用于基层工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委员会、常委会、经费审查委员会以及其他专业工作会议的各项 支出。开支范围和标准参照同级财政部门或单位行政制定的会议 费管理办法执行。

(三)专项业务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开展组织建设、专题调 研、专项工作、劳模津贴、劳模专项补助、扶贫活动及外事活动 的支出。

(四)其他业务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发生的不属于以上业务 开支的其他业务支出,如发放兼职工会干部补贴和专职社会化工 会工作者补贴,用于经上级批准评选表彰的优秀工会干部和积极 分子的奖励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必要的办公费、差旅费,用于基 层工会支付代理记账、中介机构审计等购买服务方面的支出。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职工兼任工会干部的,不得领取兼 职补贴。

第十一条 资本性支出是指基层工会从事工会建设工程、设 备工具购置、大型修缮和信息网络购建而发生的支出。

第十二条 对附属单位的支出是指基层工会按规定对所属 企事业单位的补助。

第十三条 其他支出是指基层工会除上述支出以外的各项 支出。包括:资产盘亏、资产处置净损失、捐赠支出等。

第十四条 根据《工会法》的有关规定,基层工会专职工作 人员的工资、奖励、补贴由所在单位承担,基层工会办公和开展 活动必要的设施和活动场所等物质条件由所在单位提供。所在单 位保障不足且基层工会能够承担的,可以用工会经费适当弥补。


第四章财务管理

第十五条 基层工会应单独设立工会账户,工会经费实行独 立核算。

第十六条 基层工会主席对基层工会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 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七条 基层工会应根据国家和全国总工会的有关政策 规定以及上级工会的要求,制定年度工会工作计划,依法、真实、 完整、合理地编制工会经费年度预算,依法履行必要程序后报上 级工会备案。严禁无预算、超预算使用工会经费。年度预算原则 上一年调整一次,调整预算的编制审批程序与预算编制审批程序一致。

第十八条 基层工会应根据批准的年度预算,积极组织各项 收入,合理安排各项支出,定期向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 报告预算执行情况。基层工会经费年度财务决算须按照要求报上级工会备案。

第十九条 基层工会应加强财务管理制度建设,健全完善财 务报销、资产管理、资金使用等内部管理制度。各项收支实行工 会委员会集体领导下的主席负责制,重大收支须集体研究决定。

第二十条 基层工会应根据自身实际科学设置会计机构、合 理配备会计人员,严格按照《工会会计制度》的要求,科学设立 和登记会计账簿,准确办理经费收支核算,真实、完整、准确、及时反映工会经费收支情况和财务管理状况。具备条件的基层工会,应当设置独立会计机构或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专职会计人员; 不具备条件的,由设立工会财务结算中心的乡镇(街道)、开发 区工会实行集中核算,分户管理,或者委托本单位财务部门或经 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或聘请兼职会计人员代理记账。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要规范工会财务管理,工会会员要办理 入会手续并按时缴纳会费(含劳务派遣工等);工会举办活动项 目要有具体方案和通知;购物发票要写明具体品名、数量、单价 及附购物清单;报销单据应附上所有参与人员名单,奖金、物品  发放要有签领单,用餐要有用餐人员名单;基层工会举办的比赛 竞赛不可普发安慰奖、鼓励奖、参与奖,不可对参加上级工会或 其他部门举办的比赛获奖人员再发放配套奖;要规范职工春秋游、 劳模和先进职工疗休养活动,不得借机组织公款或变相公款旅游; 严禁将购买旅行社服务异化为公款旅游;严禁将购买健身服务、 托管托育服务以及“六一”儿童节慰问活动变相为滥发津贴、补贴, 严禁直接发放现金,严禁以商业预付卡方式结算相关费用;行政 对工会的补助款项列支渠道应符合有关规定,不可将应在行政列 支的费用转到工会账户支出,不得超范围超标准支出工会经费。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职工体检、职工食堂、职工教育、劳模和先进职工疗休养、行政表彰、走访慰问离退休干部职工等工作, 属于单位行政的福利费、教育费、商品和服务支出等支出范畴。 基层工会可接受行政委托,协助或承办上述工作,但经费须由行 政负担。离退休人员的集体福利应在单位行政列支,不得纳入基层工会集体福利发放范围。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省总工会负责对全省工会系统工会经费的收入、支出和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按照“统一领导、分级 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市级及以下各级工会应加强对本级和下 一级工会经费收支与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下一级工会应定 期向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报告财务监督检查情况。

第二十四条 基层工会应严格执行以下规定:

(一)不准使用工会经费请客送礼。

(二)不准违反工会经费使用规定,滥发奖金、津贴、补贴。

(三)不准使用工会经费从事高消费性娱乐和健身活动。

(四)不准单位行政利用工会账户,违规设立“小金库”。

(五)不准将工会账户并入单位行政账户,使工会经费开支失去控制。

(六)不准截留、挪用工会经费。

(七)不准用工会经费参与非法集资活动,或为非法集资活动提供经济担保。

(八)不准用工会经费报销与工会活动无关的费用。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核定的费用开支标准为上限标准,各基 层工会可根据实际情况在标准内执行,不得突破。任何单位和部 门不得擅自决定或要求扩大基层工会经费开支范围、提高基层工会经费开支标准。

第二十六条 基层工会应加强对本单位工会经费使用情况 的内部会计监督和工会预算执行情况的审查审计监督,依法接受并主动配合国家审计监督。

第二十七条 各级工会对监督检查中发现违反基层工会经 费收支管理办法的问题,要及时纠正。违规问题情节较轻的,要限期整改;涉及违纪的,由纪检监察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直 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 各级工会应根据本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地 区、本产业、本系统和本单位工作实际,细化支出范围,明确开 支标准,确定审批权限,规范工会工作和活动的开展。基层工会制定的相关办法须报上级工会备案。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河南省总工会财务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河南省基层工会经 费收支管理实施办法》(豫工文〔2018〕15号)同时废止。






















































河南省总工会办公室

2025年5月22日印发







下一条:关于开展职工互助保障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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